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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张瑞欣、刘俊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张瑞欣,刘俊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刘文波,男。被告:张瑞欣,男。被告:刘俊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波与被告张瑞欣、刘俊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文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