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张瑞欣、刘俊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张瑞欣,刘俊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刘文波,男。被告:张瑞欣,男。被告:刘俊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波与被告张瑞欣、刘俊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文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