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宪,张志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宪,张志超,重庆雅圣日化有限公司,陈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9号申请(起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张宪,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申请人张志超,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申请人重庆雅圣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路。被申请人陈振华,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1单元17-7,身份证号码33032219621016001x。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或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