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丁立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桥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仲裁委作出的(2015)芜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指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