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孔翠华、吴翰东、吴垚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孔翠华,吴翰东,吴垚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李晓燕,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孔翠华,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吴翰东,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吴垚辰,男,2005年8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燕与被告孔翠华、吴翰东、吴垚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5元,减半收取6077.5元,由原告李晓燕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人民陪审员 艾 娜人民陪审员 陈淑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