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淑儿、俞观平与吴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儿,俞观平,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儿。申请执行人俞观平。被执行人吴斌。申请执行人孙淑儿、俞观平与被执行人吴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斌的银行存款32066元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