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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文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刑二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平,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591。2011年8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14时左右,被告人马文平驾驶黑色嘉陵牌摩托车来到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惠东××××街道蕉��良种场的住宅,并使用随身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将铁门撬开进入该住宅内,随后马文平将房间内的梳妆台撬开并将里面的40000元现金及1条黄金项链、l枚黄金戒指、l对黄金耳环盗走,得手后马文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黄金首饰被其当晚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平山街道康华路的一金器行。同年7月3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文平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文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再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4时左右,被告人马文平驾驶黑色嘉陵牌摩托车来到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惠东××××街道蕉田良种场的住宅,并使用随身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将铁门撬开进入该住宅内,随后马文平将房间内的梳妆台撬开并将里面的40000元现金及1条黄金项链、l枚黄金戒指、l对黄金耳环盗走,得手后马文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黄金首饰被其当晚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平山街道康华路的一金器行。同年7月3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文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7月31日,惠东县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惠东××××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马文平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与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方位、概貌及周边情况。经被告人马文平指认现场,确认无误。4、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情况,经被告人马文平指认,确认无误。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马文平的黑色嘉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马文平的尿液经吗啡试纸检测,结果呈阳性。7、(2011)惠东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文平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8、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文平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5月2日被羁押,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马文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文平的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10、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6月18日中午14时左右,张某甲将其在惠东县沙公坳良种场家中的大门锁好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家里,当天14时36分返回家中时发现家中大门被打开,锁头不见了,进入房间后发现放在柜里的现金40000多元人民币和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及上述金器的发票都不见了。被盗的金器及发票放在张房间里面梳妆柜抽屉里,抽屉上了锁。现场柜子里遗留了一把一字螺丝刀。11、被告人马文平的供述材料,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马文平驾驶其嘉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在看守所附近的道路转悠时,见附近有一处民宅,便用携带的一把一字螺丝刀将民宅的铁门锁撬开,进入民宅后,发现一房间梳妆台抽屉锁住,便用螺丝刀撬开,发现抽屉里有大量现金和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马将上述财物放入其裤袋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出来后清点财物发现盗得现金40000多元人民币、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当晚19时许,马到平山康华路一处金店将盗来的金首饰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该店的一名30多岁的女性。所盗得的40000多元人民币被马用于吸毒和赌博了。马于2003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最后一次吸食是2015年7月29日17时许。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系累犯,且为筹集毒资和赌资而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马文平退赔被害人张瑞容人民币四万元及其他违法所得。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彬雄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美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科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