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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永刚与杜兴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刚,杜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农民。被执行人杜兴超,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永刚与被执行人杜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兴超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