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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赵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王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