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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路讯通传媒有限公司、秦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某乙公司,秦某,王某甲,董某,侯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310号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王某乙。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秦某,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董某。被申请人侯某。被申请人梁某。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因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秦某、王某甲、董某、侯某借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秦某、王某甲、董某、侯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自有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秦某、王某甲、董某、侯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