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李树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李树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陈春明(曾用名陈明),男。委托代理人林婧,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学,男。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李树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春明及委托代理人林婧,李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春明诉称,其与被告李树学均系密山市白鱼湾镇个体工商户,陈春明从事猪肉销售,李树学从事豆腐销售。2014年1月17日,白鱼湾镇是赶集日,商贩都在乡直街道摆摊经营。李树学的豆腐车阻挡了陈春明的摊位,双方协商挪动豆腐车未果,发生口角并撕扯。陈春明在抓住李树学双肩衣领撕扯过程中,陈春明腿部受伤,后到密山市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左踝三角韧带断裂。陈春明与李树学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李树学辩称,原告陈春明所称的李树学殴打陈春明没有事实依据。事发当天是陈春明先将自己的豆腐推翻,然后又伸出拳头打了李树学。陈春明在打李树学过程中身体向后一闪,因地上有冰,陈春明一下子坐到冰上,造成了伤害。因此,李树学不同意赔偿陈春明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春明受伤是否由被告李树学造成,陈春明和李树学对陈春明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及陈述。原告陈春明提交证据如下:1.密山市白鱼湾边防派出所治安卷宗,证实被告李树学与陈春明存在撕扯行为,李树学应承担赔偿责任;2.密山市人民医院病历及费用结算清单各两套,证实陈春明受伤住院和二次手术住院期间的用药和治疗情况,陈春明两次住院共15日;3.密山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2张及林口县奎山骨伤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证实陈春明住院花费医疗费21161.59元;4.陈春明及护理人员王艳珍户口三份,证实陈春明及护理人员均系城镇户口,各赔偿费用按城镇标准计算;5.鸡西市矿业集团总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一份,证实陈春明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需要1人护理1个月,鉴定费为1400元。被告李树学对原告陈春明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对陈春明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认为陈春明是自己滑到的,李树学只是为了不让陈春明打到自己而支着陈春明;对证据2、证据3,认为与自己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陈春明为农村户口,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证据5,认为与自己无关,不予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陈春明对其提交的证据1,被告李树学有异议,认为该决定书下发是在事后一年多,日期也存在伪造,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可以确认在李树学涉嫌殴打陈春明一案中,没有违法事实,但结合本卷中陈春明、李树学、任宪亮、魏传续、吴占江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存在陈春明与李树学因摊位发生争执,陈春明先将李树学豆腐掀了一下,李树学将陈春明的猪肉推到地上,陈春明先动手打李树学两拳,后陈春明再次动手时,李树学用手支着陈春明,不让陈春明打到自己,陈春明滑到受伤的事实;对证据2,李树学不予质证,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证实陈春明因伤住院治疗及用药情况;对证据3,李树学不予质证,该证据中2张为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总额为20311.59元,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陈春明主张林口县奎山骨伤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为根据医嘱购药花费,没有证据证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4,李树学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证实陈春明及护理人员为城镇户口;对证据5,李树学不予质证,该证据为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证实陈春明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其为3个月、需要1人护理一个月及鉴定花费1400元的事实。经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李树学均系密山市白鱼湾镇个体工商户,陈春明从事猪肉销售,李树学从事豆腐销售。2014年1月17日,白鱼湾镇是赶集日,陈春明与李树学摊位相邻。陈春明认为李树学的豆腐摊位妨碍其卖猪肉,便让李树学挪动摊位,在李树学未挪动摊位后,陈春明便掀了一下李树学的豆腐,李树学随即将陈春明的猪肉推到地上。陈春明看到自己的猪肉掉到地上,动手打了李树学两拳,后李树学用手支着陈春明不让其再打自己,由于路面有冰,陈春明滑倒受伤,到密山市人民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20311.59元。经鉴定,陈春明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其为3个月、需要1人护理一个月。经核对,陈春明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311.59元,误工费90天X122.32元=11008.8元,护理费30天X122.32元X1人=36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X15元=225元,伤残赔偿金=22609元X20年X20%=90436元,合计125650元。另查明,陈春明花费鉴定费1400元。本院认为,公民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春明与被告李树学因摊位位置发生争执,在协商未果后,陈春明首先掀动李树学的豆腐,在李树学将其猪肉推到地上后,又首先动手打了李树学两拳,在李树学伸手支着陈春明避免被打的过程中,陈春明因地滑倒地受伤,陈春明在整个事件的引发、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主动实施者,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李树学辩称陈春明是在打李树学过程中摔伤,李树学并未动手,仅是在躲避,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春明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李树学虽未直接动手打陈春明,但李树学在陈春明将自己的豆腐掀动后,没有保持克制,将陈春明的猪肉推到地上,该行为引发了陈春明进一步对李树学的厮打,陈春明进而受伤,李树学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对陈春明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陈春明要求李树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陈春明主张营养费、交通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春明的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为125650元,由陈春明自行负担113085元,由被告李树学赔偿12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陈春明负担674元,由被告李树学负担75元;鉴定费1400元,由陈春明负担1260元,由李树学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