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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鲁昆海诉杜翠萍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昆海,杜翠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昆海,男。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翠萍,女,汉族。上诉人鲁昆海与被上诉人杜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昆海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上诉人杜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晓黎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