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燕霞与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杨燕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727。被执行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法定代表人李小飞,男,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燕霞与被执行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封开县泽堃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租金32076元、支付其已预交的受理费602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土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公司法人代表李小飞现受刑事追究,该公司为歇业状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植敬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