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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继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