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曾祥连与曾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曾祥连。被告曾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连诉被告曾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连于2015年11月16日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连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曾祥连负担;另113元本院退回原告曾祥连。审 判 长 邓 昱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一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