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天金与薛晓江、郭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金,薛晓江,郭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张天金,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铁路车务段工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晓江,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郭文菊,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原告张天金与被告薛晓江、郭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晓江、郭文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天金诉称,被告薛晓江系原告的朋友,2013年8月,被告薛晓江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8月2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薛晓江汇入20万元,由于被告薛晓江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于2014年5月1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包含原告替被告薛晓江向郝文桃代偿的20万,故被告薛晓江共欠原告40万元。被告薛晓江承诺2014年6月15日前还清,但至今未果。被告郭文菊系被告薛晓江的妻子,故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400000元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每月3000元)为10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薛晓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郭文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29日,原告张天金分两次给被告薛晓江打款20万元,2014年5月15日借款人薛晓江向原告张天金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张天金20万元整,连带保证金20万元,保证在6月15日前还清,一天不拖,到期不能偿还,东城8楼A区12号摊位合同协助过户(算20万元),剩下的20万元以黄金抵偿,按三百一克计算,以前的借条一律作废。”被告郭文菊与被告薛晓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借条》、《转账回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加以证明。本院认为,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29日,原告张天金分两次给被告薛晓将打款20万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写明保证6月15号之前还清。从借条内容及转帐凭证可以认定被告薛晓江借原告20万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薛晓江应在2014年6月15日之前归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后以每月3000元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郭文菊与被告薛晓江是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故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因薛晓江与郝文桃之间的借款关系,张天金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与本案借款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对被告关于行使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追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另案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晓江、郭文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天金借款本金二十万元整及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张天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千四百一十元由被告薛晓江、郭文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红燕人民陪审员 赵新萍人民陪审员 王爱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