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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魏庄子。法人代表李桂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17层1710。法人代表赵春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人保大厦。法人代表李亚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奥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