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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兵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661号罪犯朱兵,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肥东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朱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兵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安徽省蚌埠监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明阳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