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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忠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岁,詹伟明,刘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李忠岁,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魏连成,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燕,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詹伟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刘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世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岁诉被告詹伟明、刘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岁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詹伟明、刘萍的起诉,将另行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岁撤回对被告詹伟明、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李忠岁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