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腾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威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雄州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腾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江苏腾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01幢815室。法定代表人茆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明,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原告江苏腾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威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雄州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本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威公司诉称:2010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征地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在甲方所在地雄州工业园内征用土地18亩,用于新建年产10万㎡新型节能门窗、幕墙生产基地,土地费用合计174.6万元。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分两次共计支付土地款50万元,并在雄州街道设立注册资本1000元的企业—南京建威装饰幕墙实业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环评和节能评估。同时,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并在六合规划局办理了原告使用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出让的初审意见。2012年7月,在被告的积极协调下,涉案土地完成征收并交付给原告。为了使项目尽快投入生产,原告委托相关单位对厂区进行规划设计、勘探,并在得到被告同意开工的批复后开始施工,搭建了临时设施,完成了三通一平、厂房及办公楼基础工程。然而,2013年3月底,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突然通知被告,要求对未取得土地证的项目停止施工,并拆除违建。之后,被告又在原瓜埠街道为原告安排了一块土地,并要求原告再次缴纳测绘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土地最终未能交付。在此情况下,原告迫不得已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交付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书》,催告被告在两个月内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将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款和赔偿损失。被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迫于无奈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2.被告返还土地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赔偿直接损失820335.83元和土地增值损失100万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被告雄州管委会系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参加民事诉讼的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腾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