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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闵刚与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刚,李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44号原告闵刚。委托代理人顾崟涛,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斌。原告闵刚与被告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李伟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