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立本申请执行曲礼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809-1号申请执行人崔立本,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曲礼文,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崔立本申请执行曲礼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曲礼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礼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礼文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