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起南、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南,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张起南。被告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云。被告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劲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南与被告兰溪市巨能环保燃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铭美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起南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起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