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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任同尧。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