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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庆华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632号罪犯王庆华,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住该县廉桥镇茅坪陈村*组***号,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单位。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缴赃款,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华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