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53年6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50年10月2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第三人马某3,男,回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第三人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 判 长 鄂秀英审 判 员 洪克治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