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俊钦担保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俊钦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担字第4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文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郭俊钦,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镇山城村中××路下5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郭俊钦抵押的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该款已预交)。审判员 廖国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倩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