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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凤英与邱志勇、邱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苏凤英,农民。被执行人邱志勇,农民。被执行人邱显军,农民。申请执行人苏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9847.7元。未履行金额984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春辉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