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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正刚与黄荔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正刚,黄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叶正刚。被执行人黄荔强。申请执行人叶正刚与被执行人黄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人民币了结双方欠款纠纷。现该笔款项已交付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荔强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高山流水(3期B区)G3B室房屋(产权证号:32-07**)一套的查封。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2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