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2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祝与林红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祝,林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329-1号申请执行人:徐祝。被执行人:林红君。徐祝与林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祝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红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2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