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天禄与杨友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禄,杨友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93号原告:陈天禄,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被告:杨友亭,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禄诉被告杨友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天禄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