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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天禄与杨友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禄,杨友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693号原告:陈天禄,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被告:杨友亭,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禄诉被告杨友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天禄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