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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俊良与范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潘俊良(又名潘瑞安)。被执行人范木德。申请执行人潘俊良与被执行人范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的(2009)贺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范木德归还潘俊良借款本金403447.64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潘俊良于2010年3月23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钟法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范木德所有的位于钟山县钟山中学东侧以钟高进名字登记面积为3840.5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钟国用(2003)第2**号,后遗失补发登记为钟国用(2010)第352号]和在钟山县潮滩路西侧以钟高进的名字登记面积为86.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钟国用(2010)第2**号]。2014年7月18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贺法执指字第1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木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范木德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范木德有建筑面积为497.67平方米的位于钟山县城书香西路北侧五层砖混水泥楼房一幢,(房产证号:钟山镇字第××号;土地证号:钟国用(1999)字第000051号)、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的位于钟山县城塘桥小区的砖混102-2号车库一间,[土地证号为:(2007)2**]。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查封上述被执行人范木德的房地产,并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富法拘字第17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范木德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8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贺执指字第2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钟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29日已将案件全部材料移交钟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法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朗平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