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樊惠泉与张长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霞,樊惠泉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惠泉。上诉人张长霞因与被上诉人樊惠泉借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4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长霞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长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长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