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化光与萧县康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樊锡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73号原告:张化光,1969年9月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萧县康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新庄镇北门村。法定代表人:樊夕康。组织机构代码:066548335。被告:樊锡怀,男,1959年9月生,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张化光与被告萧县康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樊锡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