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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春兰诉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兰,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兰,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春兰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一终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756元、案件受理费872元、执行费1076元及76756元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茂审 判 员 :冯根群人民陪审员 : 托 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