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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国英、巫茂兰等与韦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英。申请执行人巫茂兰。申请执行人肖某甲。申请执行人肖某乙。被执行人韦车。申请执行人肖国英、巫茂兰、肖某甲、肖某乙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681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不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权利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