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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鹏程与黄素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程,黄素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程,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黄素朝,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高鹏程与被执行人黄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