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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宝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856号申请人眉县宝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运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美阳街9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宝鸡公路管理局*楼。负责人赵益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宝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由保险公司支付宝运公司18636.11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皎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