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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某乙,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5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某乙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3)乌垦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华审判员  袁 浩审判员  刘从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