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文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55-1号被执行人张文香,女,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不识字,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2011年8月3日被执行人张文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沙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永 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婷婷范婷范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