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曾舒。委托代理人王美玲,该公司职员。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长平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