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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叶亨春与蒋定明,杨远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亨春,蒋定明,杨远建,叶晓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叶亨春,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叶書銘(系原告之子),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蒋定明,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杨远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叶晓群,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政协八四厂综合楼C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5308866-8。负责人薛顺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亨春诉被��蒋定明、杨远建、叶晓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亨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亨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未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本院对应当收取的25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