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李明与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李明,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胡李明。被执行人张杰。本院在执行胡李明与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5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