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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与林绍弟、韦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林绍弟,韦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来舟大街15号。负责人黄永生,行长。被执行人林绍弟,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韦玉南,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申请执行林绍弟、韦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绍弟、韦玉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