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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柱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柱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王柱平。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代表人李金英,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君,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柱平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柱平负担。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文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