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原在醴陵千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打工时所获知的该公司的司机都将车钥匙放在车内的习惯,窜至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碧山村兴鑫物流园停车场内,将“千禧公司”的一辆牌号为湘B654**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发动机号为52323088,车架号为LFNAFRJM8EAC00050)盗走。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货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在醴陵市长庆示范区的钟鼓寄卖行。经鉴定,该货车的价值为8892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货车已返还给“千禧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千禧公司”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将车抵押后,即去赌博,准备赢后将车赎回。被告人刘某某当晚赌博输后,无法赎回车辆,于第二天早晨7时许打电话告知了“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请求“千禧公司”自己先赎回车辆,然后再打电话告知“钟鼓寄卖行”:车辆由车主赎回,自己没钱赎车。“千禧公司”易某接电话后即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之妻王某某偿还了5万给“钟鼓寄卖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盗货车照片三张;2、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押凭证、证明、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3、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王某某、易某、汤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彬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