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5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远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58号罪犯周远新,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远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远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远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6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均获得监狱表扬。本次未履行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远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远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