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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恢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喜、谢志兰、周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陈建喜,谢志兰,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恢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负责人蒋齐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建喜,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志兰,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金华,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金华在金融机构工资账户。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