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中海沥青有限公司、郓城县旺达肉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中海沥青有限公司,郓城县旺达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中海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旺达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吴屯。法定代表人:陈新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兆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兆法,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中海沥青有限公司、郓城县旺达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兆法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王兆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