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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海锦、郭淑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海锦,郭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17-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海锦,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郭淑玲,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海锦、郭淑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的(2015)安执审字第630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被执行人郭海锦、郭淑玲缴交社会抚养费7281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执行中,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将郭海锦、郭淑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6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奕清审判员  杨岩成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