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X与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被执行人李XX,男,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张XX,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XX、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张XX当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X偿还本金6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李X偿还10万元利息(2012年8月4日至2013年12月10日)。3、负担案件受理费5635元,执行费10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XX偿还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斌同意该30000元偿还为本金。现被执行人李XX、张XX有几处房产均在修建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斌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李建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XX、张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实际兑现款项30000元,应收取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李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